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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调查细致 隐身人依法继承
时间:2015/3/23 17:54:57 浏览数:206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去年10月,匡家4兄妹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他们说,母亲病逝后遗有2万元银行存款未取,父亲及母亲的父母均先于母亲去世了,且母亲只有他们4个子女,所以4人一起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他们向公证处提供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结婚证、存折以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证明材料。在公证员作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相关告知后,4位申请人向公证员作了如实陈述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并提供真实证明材料的承诺,并称其陈述完全真实。细心的公证员在深入被继承人居住的社区核实情况时,发现事情并非如此。原来,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因与别人打架斗殴被人杀成重伤,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个儿子结过婚,有一个女儿叫匡小艳,跟随其母亲在外地生活。于是,“隐身人”匡小艳就此被公证员找了出来。 
    当匡小艳的叔父、姑姑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把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他们。他们解释说,他们不是为了这点钱故意隐瞒弟弟死亡并有一个子女的事实,实在是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不明白弟弟死亡了他的子女还可以参与分配奶奶的遗产。公证员告诉他们:“你们母亲的遗产虽少,但匡小艳作为你弟弟的子女,她代位继承你们母亲的遗产是她的法定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个都不能少。”后来,匡小艳的母亲代其履行申请手续时也说:“我都不知道我女儿还有继承权,感谢你们公证处主持公道。” 
    今年6月,政府进行旧城改造。匡小艳爷爷奶奶的一处破烂老房子也在改造之列,一下子升了值。匡小艳的妈妈这回想到了,匡小艳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虽然匡小艳的叔父也想要那房子,但在社区的调解下,叔父和姑姑都同意放弃,由匡小艳来继承。匡小艳终于要有自已的住房了,明年就可以喜迁新居了。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匡小艳的父亲先于其母亲死亡,称为被代位继承人。匡小艳作为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称为代位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还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匡小艳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是因为其叔父和姑姑愿意放弃继承权,并不是她必须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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